比如股票是壹種要式證券。新公司法第129、130條規定:“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①公司名稱;
②公司成立日期
③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④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擴展資料:
要式證券是體現票據在使用過程中所具有的特點的另壹名稱。票據作為債務的支付憑證,必須具備必要的形式和內容,並以精確的文字來表達。如票據必須載明名稱、金額、收款單位、支付日期等等。這些形式和內容,各國大都以法律加以規定,稱為票據的要式。不具備要式的票據無效。因此,票據是壹種要式證券。
定義:是指證券所記載的事項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如果缺少規定要件,證券就無法律效力。
證券或票據的做成格式和記載事項。必須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的嚴格格式進行相關事項的記載,否則就會影響該證券或票據的效力甚至會導致票據的無效。
要式證券依作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要式證券與不要式證券。要式證券是指證券上的記載事項由法律直接規定,要式證券如有欠缺證券即為無效的有價證券,要式證券如票據、股票、提單、公司債券等;要式證券不要式證券指證券上的記載事項及記載方式法律無嚴格特別規定的有價證券。
要式證券再如《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中規定的證券,要式證券可以分為股票、要式證券公司債券、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要式證券如基金券、要式證券可轉換公司彼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