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募集資金或者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或者原始股東發行股票或者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1.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
(1)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對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不存在其他嚴重的獨立性缺陷。
(3)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等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4)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正常。
(5)募集資金應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用於主營業務。
2.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包括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1)《證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持續盈利,財務狀況良好。
③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此外,《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是:
(壹)上市公司組織結構健全,運行良好;
②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
③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良好;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的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違法行為。
⑤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金額和用途應當符合規定。
⑥不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總股本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購的股份數量;
(三)證券法規定的代銷發行。控股股東未履行認購股份承諾的,或者委托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的股份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的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返還認購的股東。
(三)上市公司增發條件
①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較,以較低者作為計算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基礎;
②除金融企業外,最近期末無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給他人、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
(3)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發行股份意向書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