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和其他境外地區的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認定為臺灣同胞投資。第四條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臺灣省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投資環境,建立健全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協調解決臺灣同胞投資及相關合法權益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維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臺灣事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臺灣事務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管理和協調臺灣省同胞投資及相關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臺灣同胞可以投資於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
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合資、並購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成為控股股東,但國家規定必須保持國有資本的企業除外。第七條臺灣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規定,平等進入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和領域並實行特殊管理。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和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第八條鼓勵和支持臺灣省同胞參與本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鄉村振興戰略和海洋強省建設,在新壹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療衛生、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和現代金融服務等領域投資創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和便利。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和本省企業實行同等用地政策。鼓勵臺灣同胞投資集約用地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照土地所在地相應工業用地出讓底價標準的70%執行。第十條臺灣省同胞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設立企業總部、地區總部、結算中心或者功能性總部;對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總部機構的規定給予資金獎勵,並在人才引進、出入境、資金結算、用電用氣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第十二條鼓勵臺灣省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帶著技術、成果和項目在本省投資創業,申請參加國家和省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計劃。符合條件的,按照省促進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支持和生活補貼。
臺灣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在本省註冊的企業是獨立法人,可以牽頭或參與申報國家和省重點R&D項目、科學基金項目,享受與本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同等待遇。第十三條臺灣省內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按照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支持臺灣省同胞投資金融機構發展的扶持政策。
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可以在本省依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融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第十四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發行債券或者股票上市,並按照本省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融資的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鼓勵和支持省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投資臺灣省同胞投資的重大項目。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積極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財政政策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實施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的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在扶持資金、項目用地、稅收優惠等方面與本省企業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