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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金融機構罪量刑

1、盜竊數額超過數額較大起點,並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三分之壹的,量刑起點為壹年有期徒刑。盜竊數額超過或者低於數額巨大起點的三分之壹的,可以相應地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三年有期徒刑。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人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年有期徒刑。

2、盜竊金融機構量刑標準: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3、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4、盜竊罪與搶劫罪的轉化: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罪在實施了以上規定的行為後即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264條 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