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壹條款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業不得強制職工入股,不得因職工不入股而降低其勞動報酬、停發工資或硬性裁員,不得以此為由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持股計劃是壹種新的股權形式。企業內部職工認購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委托職工持股會(或第三方,壹般為金融機構)作為法人機構托管、集中管理經營。作為法人機構,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進入董事會,參與投票和分紅。包括兩種:企業職工通過購買企業的部分股份,擁有企業的部分產權,獲得相應的經營權;員工購買企業的全部股份,擁有企業的全部產權,使其員工對企業擁有完全的管理權和投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