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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會有什麽影響?

首先八卦,當然是聽領導聊天的時候說的。我入行才幾年,只經歷了第三階段:

1.最早的時候,是上市審批。每個省推薦幾家企業,俗稱“渠道”。民營企業沒給多少,據說壹家公司的招股書只有15頁。

2.後來渠道改成了證券公司。每個證券公司有兩個基本渠道,大券商也很多。當時南方和中信有很多渠道,也是行業內的大牛券商。招股書已經開始幾百頁了;

3.後來改為保薦制,直到今天,“渠道”變成了個人。第壹批保代成為制度紅利的受益者,很多當時的草根青年成為券商投行部的中流砥柱,甚至是證券公司的大領導;

也可以看出,“上市”的權力不斷下放,問責的對象也越來越清晰。股東造假政府不再負責,後來證監會也不負責;在證券公司渠道體系時代,券商都是國企,或者國企+國際巨頭。證監會的話不管用。到現在為止,已經在調查保代的簽約,甚至是協辦單位。當然,從最近的壹些處罰案例來看,證監會對券商也有壹定的話語權。

用官方術語來說,上述階段1和2屬於“審批制”,第三階段屬於“審批制”。其實兩者沒有本質區別。企業上市是政府或者行政機構——證監會的審批。今天和之前,中國投資銀行部花了最多的精力幫助各種企業完成各種行政審批。

但真正的“註冊制”不同,主要體現在:

1.行政機構的主要精力不是對企業進行實質性的判斷。所謂實質性判斷,如持續盈利能力,是不確定性較大或超出行政機構專業範圍的事項,可以留給投資者自己決定。證監會很難有精力去詳細了解每壹個行業,也不可能做出統計意義上準確率超過50%的判斷,否則他可以自己去炒股;

2.行政審批的弊端是,企業通過證監會審核後可以冒充好孩子混日子,或者是上市後變壞的老實人。這些可能性在今天的資本市場已經成為現實。美國SEC側重於事後監管。上市後,如存在與原IPO申請表不符、違反承諾、違反信息披露規則等證券欺詐行為。,美國SEC可以對他們進行調查和處罰,賠償金額可能是天文數字。雖然我國《證券法》也有沒收收益、N倍罰款的高標準條款,但至今並未多次實施。而且處罰的是中介,罪魁禍首的實際控制人坐牢,上市公司的殼待價而沽。給妳三億塊錢坐九年牢。妳做還是不做?我相信很多人,包括我在內,都會覺得難以抗拒誘惑。

說了這麽多的話,以上兩個特點都取決於壹個關鍵的制度:信息披露。信息公開應該是壹套嚴格的規定,規定什麽事項應該在什麽階段、以什麽方式、在什麽時間公開。再拿前面的例子來說:菜市場的白菜攤上有很多種白菜,有的是山東精挑細選用紅繩捆起來的,有的是爛白菜只能餵豬。每種白菜的銷售者都必須在攤位前的招牌上明確說明自己的白菜什麽時候生產,是不是農藥,是有機種植還是轉基因等等。至於買家要出多少錢,那就要看買家自己了。如果妳敢把爛白菜當塑料菜賣,壹旦買家投訴妳或者被菜市場管理處發現,買家不僅可以獲得賠償,管理處還可以追加處罰,把妳趕出菜市場,甚至把妳關進監獄。在美國,敢把爛白菜當膠水賣的人少之又少(除了個別例外,中國股票也不少)。

說了這麽多優點,還得說點不好聽的:這個關鍵制度是建立在我國法制建設的基礎上的。如果仍有機構或個人可以淩駕於證監會甚至新證券法等法律框架之上,那麽註冊制將成為壹場噩夢。所以只說註冊制會逐步轉,沒有說有明確的時間表推進註冊制。

對於我們券商等中介機構來說,註冊制不壹定會導致保薦人制度的消亡,反而會更加註重自身的執業風險和企業價值發現能力。我理解的價值發現能力是快速判斷壹個企業能不能做。沒有企業就無法走向市場,已經很好的企業已經領先了,判斷中小企業的成長潛力可能成為未來保薦代表人的核心競爭力。保代的價值也會取決於他的實戰價值,而不是靠背書獲得的證書。

對於券商等中國機構來說,在註冊制下,我認為IPO業務的強弱將更多取決於承銷能力而非保薦能力。大公司銷售強吸引好公司,好公司想找好銷售。這將導致業務資源的高度豐富,投行業務中間的券商或許應該把負責證券承銷的資本市場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