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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證券經紀人

只能在壹家公司兼職。

這是協會的規定。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公告[2009]第2號

現公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2009年4月03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3日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監管,規範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員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員應當通過《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受證券公司委托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及其執業行為實施集中統壹管理,確保證券經紀人具備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證券經紀人是證券從業人員的,應當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規定的證券從業資格條件。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表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證券公司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應當嚴格審查其資格。證券公司不得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簽訂委托合同。

第六條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