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可轉換債券與直接發行股票的區別
1.可轉換債券與直接發行股票的區別在於:
(1)可轉債與直接發行股票的區別在於,可轉債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在壹定條件下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
(2)與直接發行股票相比,可轉債的利率壹般相當低,不僅低於壹般債券利率,也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載明具體的轉換方式。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二、證券發行中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如何處罰?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本罪中的欺詐,是指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誤導投資者做出錯誤選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