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暫停上市和退市有區別嗎?請開導我!

暫停上市和退市有區別嗎?請開導我!

第壹節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暫停其股票上市:

(1)第壹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因第13.2.1條第(壹)項、第(二)項被警告退市風險後繼續虧損;

(二)因第13.2.1條第(三)項被提出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因第13.2.1條第(四)項被提出股票交易退市風險警示後兩個月內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

(四)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五)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1.2因股票交易存在第13.2.1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第壹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暫停上市的風險警示公告,並

14.1.3股票因13.2.1條第(壹)、(二)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退市風險警示後第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繼續虧損的,或者雖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將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1)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公司將與具有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人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本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公司聘請本機構作為恢復上市的保薦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應當委托代理機構為股份轉讓提供服務,並受權辦理股份在證券交易所做市登記結算系統退市、股份重新確認以及股份在股份轉讓系統登記結算等事宜。

(2)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公司將與結算公司簽訂協議。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如股份終止上市,本公司將委托結算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記結算機構。

(三)公司股票終止掛牌的,公司將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東大會將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掛牌和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

14.1.4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14.1.3條所述議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理結算公司的協議簽署工作,並及時向本所報送相關協議,披露其主要內容。

第14.1.5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向本所報告並及時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披露該股票將被暫停再次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6出現第14.1條第(二)項、第(三)項所述情形之壹的,本所將在兩個月期滿後的次壹交易日暫停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並在暫停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參照14.1.3、14.1.4條的規定完成相關事項的審議、協議簽署和信息披露。

14.1.7本所作出暫停股票上市決定後,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1.8上市公司自收到本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之日起,應當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停牌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和暫停上市的起始日期。

(二)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爭取股票恢復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9股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相關義務,每月前五個交易日至少披露壹次恢復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公司未采取重大措施或相關計劃未取得相應進展的,還應披露並說明具體原因。

14.1.10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將暫停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壹)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募集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6)公司股票因存在14.1被本所暫停上市。

14.1.11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參照本節股票暫停上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終止上市

14.3.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因14.1條第(壹)項暫停上市,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首份年度報告;

(2)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第壹份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因14.1條第(壹)項原因暫停上市發生虧損;

(3)股票因第14.1.1條第(壹)項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的第壹份年度報告,但在隨後的五個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失敗的;

(四)因14.1條第(二)項情形,未能在股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披露經更正的相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條第(二)項原因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已披露經更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隨後五個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

(六)因14.1條第(三)項原因導致股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

(7)股票因14.1條第(三)項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但在隨後的五個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失敗的;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獲批準;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十壹)上市公司或者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實施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後,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申請終止上市;

(十二)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者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破產程序終止;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批準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出現本條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上市委員會將對公司股票退市進行審核,做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3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壹)項情形的,本所應當自法定披露期結束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上市公司預計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報告期結束後10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交易所應當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6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項、第(八)項情形的,本所應當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7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情形的,本所應當在兩個月期滿後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8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利潤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

為決定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交易所做出相關決定的期間。

14.3.10出現上市公司第14.3.1條第(十壹)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者其他相關權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上市公司發生第14.3.1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本所,並在股東大會後公告。

在公司公告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2出現第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被法院宣告破產的當日,作出解散決議,並於次日公告公司及其股票。

在公司公告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3本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後,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在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於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尚未聘請代理機構的公司,本所將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理機構,通知公司和代理機構,並在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依法破產、解散或者關閉的除外)。

14.3.14公司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應當及時披露其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告。股票退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和終止上市日期。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其股份的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及其他通訊方式;

(五)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掛牌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確保公司股票能夠在本所發布終止掛牌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14.3.16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壹)因14.10條第(壹)、(四)項所列情形之壹導致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後,經查證後果嚴重的:

(2)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暫停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後,六個月內不能消除的情形;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暫停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後,該情形在兩個月內不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原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首份年度報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份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者在暫停上市後首份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公司股票因14.3.1條規定被本所終止上市。

14.3.17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參照本節股票上市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