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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對價是什麽意思?

問題1:發行股份支付交易對價是什麽意思?發行股份有多種方式,支付交易對價被稱為支付對價。

支付對價是指非流通股為進入市場,避免給流通股帶來新的損失而做出的補償。非流通股股東在當時公司改制時獲得股份,價格很低,有的是按面值獲得,而流通股股東都是從股市獲得股份,價格要高很多,所以為了公平起見,應該支付對價。

俗稱等價交換。

問題2:以現金支付對價是什麽意思?就是在重組過程中,當壹個股東被要求降低其股份比例時,他拒絕了,同時他用現金支付其他股東,以保證他的股份不變或不縮水。

1樓層的答案是否定的,他說的是現金期權(1行權類型)。

問題3:恒生指數交易平倉考慮是什麽意思?也就是說,賣家要賣給買家。這種順序有壹個優點。

通常情況下,交易是立即進行的,以價格劣勢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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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期貨交易中的買為對價、賣為對價和買賣有什麽區別?考慮交易,只有在妳有信心買入後價格會在短時間內上漲並離開妳的成本區時。因為價格平倉的時候妳虧了壹個點,想象壹下妳壹進單就虧了1個點,但是價格沒有漲。妳有什麽感覺?

如果帶對價成交,價格不漲反跌,即使減倉1個點,也虧2個點,風險收益對妳不利。

問題5:股票對價是什麽?股票對價的問題還得通過股改來討論。

中國股票市場壹直存在“股權分置”問題,被普遍認為是困擾股票市場發展的頭號問題。

過去由於歷史原因,中國股市三分之二的股份不能流通。也就是說,股票市場上既有流通股,也有非流通股。這兩類股份權利不同,收益也不同,這就是“股權分置”的問題。其弊端長期以來嚴重影響了股票市場的發展。

股權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在不斷變化的市場條件下,對這兩類股東的股份進行重新確認。而且從現在的兩類股權分置來看,未來會變成股票全流通的局面。

股改的目的最終是為了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從而消除制度賦予非流通股股東的壟斷控制權,防止同股不同權現象繼續發生。

壹旦非流通股進入市場流通,市場流通籌碼會大大增加,然後N會破壞原來高溢價發行的少數流通股的市場條件。在原來的股權分置結構下,流通股之所以能高溢價發行,是因為大量的非流通股沒有流通。現在正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從股權分置到非股權分置,全部進入市場流通,改革後兩者權利義務壹致)。如果非流通股要進入市場流通,那麽N自然需要計算兩類股東的持有成本,重新確認他們的股份。換句話說,股權分置改革意味著兩類股東的股權重新確認後,所有股份將進入市場。

目前股改的具體措施是公司管理層提出自己的股改方案,小股東投票表決。壹些創造性的做法不斷被引入,如:

(1)提出大股東違約賠償條款。

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改中增加違約賠償承諾,規定非流通股股東未按承諾減持股份的,非流通股股東願意賠償公司違約出售股份所得的全部或部分(類似臺灣省公司法中的返還權條款)。這是壹項處罰規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東對股改承諾條款未能落實的擔憂,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增強投資者持股信心。

(2)提出鎖定期(類似於基金發行之初的鎖定期條款)

大股東承諾延長鎖定期,說明大股東對公司發展前景充滿信心,也給投資者壹個良好的預期。有公司承諾將大股東鎖定期從法定的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至36個月,江淮汽車、精工科技鎖定期為60個月,承德釩鈦第壹大股東承德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承諾7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其非流通股,為股改以來最長。

(3)部分股改公司還設置了價格限制。

凱恩股份第壹非流通股股東諾諾以不低於11.74元的價格在三年內掛牌出售,這是凱恩股份上市以來的最高價。

(4)藍籌公司有理想的對價。

上海汽車和民生銀行兩家藍籌公司分別以每10股3.4股和每10股3股(等值)的價格發行。這壹對價水平超過了前期的長江電力和寶鋼股份,進壹步穩定了投資者對績優藍籌股的流通補償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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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零對價收購是什麽意思?10點的購買價格為零,但轉讓的資產中有相應的負債。

問題7:股權轉讓是出於什麽考慮?轉讓對價的評估對股東有什麽影響?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壹個概念,是指壹方當事人獲得權利、利益和好處或者另壹方當事人做出或者承諾損失、責任或者犧牲,以換取對方的承諾。“對價”壹詞最早作為正式文件出現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第八條。“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對價平衡股東利益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有益嘗試,應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完善”,但在隨後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操作指引》等文件中並未具體界定對價的概念。

實踐中,對價可以理解為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價格,也可以理解為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過去支付的成本不同。必須指出的是,支付的對價不是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初始歷史成本高於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壹種補償或調整,而是非流通股股東為了取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壹種代價。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分置改革可以看作是壹個為獲得流通權而支付對價的博弈,對價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條件下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支付對價有以下理論基礎:

首先是流通權價值補償理論。

流通權的價值是指由於股票價格受到股東對其股票不會在股權交易市場流通的預期的影響,市場給予流通股的高溢價。非流通股股東獲得其股份的流通權會導致流通股股東所持股權利益受損或資本收益減少,因此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對流通股股東進行壹定程度的支付或補償。

二是溢價回報理論。

根據溢價回報的觀點,對價的形成基礎實際上包括流通股的異常溢價和流通權的客觀收益兩部分。這裏的異常溢價是指流通限制導致的過高發行和再融資成本以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中包含的異常溢價。對價支付的基礎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返還的流通溢價。

三是市場供求理論。

這種觀點的核心依據是,通過股權分置改革,近70%的原非流通股將獲得流通權,這必然導致二級市場股票供給大量快速增加,從而大大降低中國股市的價格中樞。如果獲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股東不對流通股股東進行補償,價格中樞的下移會造成原流通股股東的盲目虧損。對價支付的基礎是彌補全流通帶來的流通股貶值,對價來源於對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後企業股份總價值增加的預期。

四是雙向補償理論。

雙向補償理論認為,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時價格會下跌,但在全流通過程中,非流通股股東也應做出相應承諾,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不受損害。因此,在非流通股轉換為流通股的過程中,雙方實際上都做出了讓步,支付對價的依據是用股份全流通釋放的價值來補償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在全流通過程中做出讓步所造成的損失。

主流對價支付方式的比較分析

在前壹批試點企業和目前已實施的改革方案中,對價形式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其中,主流形式為送股、股票減持、認股權證、現金分配和回購,掌握合理的對價形式有利於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壹)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的股票轉讓模式可以直接或間接降低市盈率,投資者對“填權”的預期在實施後壹定會活躍市場交易。雖然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下降可能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既定發展戰略的實施,但股票交割模式操作直接簡單,便於投資者判斷,也符合投資者的心理偏好,容易得到市場和監管部門的認可。

(二)股份減持方式降低非流通股比例,對流通股股東持股數量無影響,僅改變非流通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雖然流通股股東沒有得到直接的實際補償,但他們的預期收益在於希望通過減持股份,使公司的財務質量得到相應的改善和提高.....> & gt

問題8:什麽是對價?約因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效力原則。它的本意是交換另壹個人做某事的承諾。有人付出的不壹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承諾的代價。合同沒有對價是無效的。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壹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壹個人的允諾換取另壹個人的允諾。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對價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態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的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的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和及時補償的條件,就能實現從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

對價的概念出現在去年年底中國石化全資子公司北京天妃與北京燕化簽署的合並協議中。根據該協議,中國石化通過北京天妃的吸收合並,整合北京燕化。北京天妃向北京燕化h股股東支付現金註銷全部h股,同時向持有北京燕化全部內資股的唯壹股東中國石化發行北京天妃新增註冊資本。最終,北京天妃為該協議支付了約38.46億港元的現金對價。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合同往往根據當事人是否有取得權利的代價(對價)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壹種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沒有對價,不是財產交換,而是壹方支付財產或服務(支付服務可視為支付財產利益)。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

我國合同法中沒有約因的概念和規定,但國內法學研究者認為,這並不意味著沒有調整的法律規定,只是從權利義務的角度考慮。比如英美法在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情況下,從對價理論的角度考慮對價不足的背後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不公平事實,從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對價;而我國合同法也可以從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相同情形來分析確定合同的效力。如果沒有這種違法情形,當事人也可以以顯失公平為由行使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之前關於股權分置改革的討論中,非流通股以什麽價格獲得流通權壹直是爭論的焦點之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采取個案處理、方案協商的原則,使得最終對價必然成為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問題9:期貨掛單和對價是什麽意思?掛單是指下單,是否完成稱為掛單。

預定壹個非常接近當前價格的單子,等待成交,稱之為掛單。

已成交的訂單稱為掛單凍結。

對價是指如果妳是買家,妳的價格會和賣家的最低價相匹配,交易會很快。

如果妳是賣家,妳的價格和買家的最高價會比較接近。

問題10:什麽是有效對價?對價:指壹方在獲得壹定利益時,必須向另壹方付出相應的代價。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票據必須支付對價,即應當支付票據當事人雙方認可的相應價款。”

如果壹方提供了雙方都不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上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上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追認後才能構成對價。

含義:授予壹方的某種權利、利益、好處或利潤,或另壹方承擔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