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除經國家特別批準外,不得發行股票和債券。第三條發行股票和債券的企業必須制定章程,遵循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以股票、債券等方式向社會或職工集資的企業。第五條。股票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憑證。股票持有人是企業的股東,股東有權參與或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並在股票數額範圍內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第六條股票必須由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制企業發行。第七條新設立的股份制企業發行股份時,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該企業股份總數的30%。
非股份制企業經原有資產核定、分股、訂立章程並依法登記後,可以成為股份制企業,其發行的股份面值必須與登記的單位股份價值壹致。第八條企事業單位認購的股份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份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均按照本規定第五條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第九條股份應當登記,不得退股,但可以轉讓並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物。第十條股份制企業可以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壹計算和分配股息和紅利:
1.根據盈利能力分紅。股份制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和合理安排提留後,按股份比例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超過股本的20%。
2.按照約定的利率和企業的盈虧分別支付利息和股息。股份制企業每年稅前分紅,根據盈虧情況決定是否分紅。股份制企業向股票持有人、集體股支付的年股息率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壹年期單位存款利率,個人股不得高於銀行公布的壹年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年度股息和紅利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的18%。第十壹條債券是企業發行的證明償還期限的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有權獲得利息,按期收回本金,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不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第十二條凡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均可發行債券。第十三條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全部自有資金。第十四條企業按期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最高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30%。第十五條企業可以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發行以煤炭、電力、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清償的債券,但債權債務必須以貨幣形式表示。第十六條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大連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由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集中管理,分級審批。
全市股票和債券的發行實行計劃管理,按國家每年批準的計劃發行額度控制發行。企業每年發行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股票和債券總額,限於上午本市全社會自籌固定資產投資的20%。市人民銀行可會同有關部門每年根據全市經濟情況適當調整比例。第十七條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必須按下列規定向市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壹、提交企業申請報告;
二、提交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
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開業批準證書(金融機構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核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4.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和辦法,內容應包括投資項目或目的、效益預測、現有資產、發行數量和範圍、收益分配等。;
五、提交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提交企業上壹年度和上壹季度的財務報表;
七、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提交固定資產投資法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自有資金占投資總額50%以上的驗資文件;
八、新設立的股份制企業,還需提交發起人認購30%以上股份的驗資文件。
外地企業必須持有當地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經市人民銀行批準後,方可在大連發行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