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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壹個認股權證行權會對稀釋每股收益的問題

對於盈利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對於虧損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假設行權壹般不影響凈虧損,但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導致每殷虧損金額的減少,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對於稀釋性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壹般無需調整分子凈利潤金額,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驟對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進行調整:

(1)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已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將取得的股款金額。

(2)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夠帶來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額。

(3)比較行使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將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於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也就是說,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行權時發行的普通股可以視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於是按照市價發行,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既沒有稀釋作用也沒有反稀釋作用,不影響每股收益金額;另壹部分是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於無對價發行,企業可利用的經濟資源沒有增加,因此具有稀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