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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登記制度的分類

壹.概念

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公開所有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制作法律文書並報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只負責審查證券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制度。其最重要的特點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不做實質性的判斷。披露方式適當的,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的價格或者其他條件不公平,或者發行人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合理為由拒絕登記。註冊制提倡事後控制。註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沒有虛假、誤導或遺漏,即使證券沒有投資價值,證券主管部門也無權幹涉,因為自願欺詐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核準制就是所謂的實質經營原則,以歐洲各國公司法為代表。根據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情況的充分披露為基礎,還要滿足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壹些適合發行的實質性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發行證券。這壹制度的目的是禁止劣質證券的公開發行。

二、評價

1,註冊制更有利於市場的三大功能。

Ipo改革的初衷和最終目標是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價格發現、融資和資源配置三大基本功能,過多幹預定價和交易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受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過高的上市門檻和過於嚴格的審核都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與核準制相比,註冊制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消耗社會資源更少的優勢,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的功能。

註冊制最大的好處是把發行風險交給主承銷商,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中介,真實性的實現交給發行人。

2.發放和登記制度並不對所有人開放。

美國證監會收到發行人的申請後,會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反饋,中介機構和發行人需要給出針對性的回答。壹般反饋和回答三四次到七八次不等,證監會沒有其他問題才會準予註冊。從時間上來看,美國證監會的審核最快2個月就可以完成,壹般是3到6個月,交易所的審核只需要1到1個半月,這是包含在證監會審核期內的。

UKLA倫敦在審核發行人材料時,也需要壹讀、二讀、三讀的反饋和回復。之後還需要兩個以上某壹級別的審核人員簽字,才能獲得發行批文。發行審核通常需要3到6個月。“如果三讀後仍有問題,將繼續進行多輪反饋。如果發行人壹直無法完成反饋,審判將被無限期推遲。”

3.核準制不等於非市場化。

註冊制和核準制不僅是由市場的成熟度決定的,也有壹定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原因,是監管理念、市場分布、管制水平等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把核準制和非市場化直接劃等號是不科學的。無論是註冊制還是核準制,市場化的標準在於買賣雙方能否在市場上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

第三,核準制與註冊制的比較

1,發行指標和額度

沒有

沒有

2.發行和上市標準

3.主裁判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4.對發行做出實質性判斷的主體。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5、發行監管制度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共同承擔實質性的審核責任。

證監會形式審核和中介機構實質審核。

6.市場化程度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

7.配送效率:後者更高。

8.制度背景:後者已經實現了高度的市場化,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機構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加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

四、中國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實踐

從1988開始,在我國,地方法規分別規定了證券發行審核的方法。

1992,中國證監會成立,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證券發行規模控制和實質審查制度。

1996之前,國家下達發行規模,將發行指標分配給地方政府和央企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或本行業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篩選,通過實質性審核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批。在實施過程中,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盡量將有限的股票發行規模分配給更多的企業,導致發行公司規模小,公司質量差。所以1996之後,實行“總量控制、集中控制、限量上報”的辦法。即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根據證監會事先下達的發行指標,對申請上市的企業進行審批,並向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對上報企業預選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指標下達發行額度。審核不合格的,不能發放發行額度。企業獲得發行額度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正式材料,由中國證監會最終核準是否批準企業發行證券。這是計劃經濟。

1998 65438+2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該法已於7月30日起施行。

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批準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法》第165438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法》第11條第二款也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國務院授權審批的部門。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

簡而言之,中國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根據證券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1,股票發行采用核準制。

2.債券發行采取審批制。

目前,我國證券發行已經從配額制和嚴格的審批制走向了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準制。

199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和2000年3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相繼實施,加速了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市場化。在此基礎上,股票發行價格也采用市場定價方式,中國證監會不再限制股票發行市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