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質押的壹些內容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壹)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壹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二)股東向同壹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三)在第(二)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二、股權質押後可不可以提存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股權質押後出質人想提前轉讓股權的,可以通過提前償還擔保債務或者提存的方式實現。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質權人的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得到受償
股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指股權質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有權轉讓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並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
我國《民法典》對能否在同壹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民法典》並未要求必須轉移占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後順序質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權人有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受償的權利。
(三)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變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值得註意的是,因質權人於質權實現時得將股票、股份折價是質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出質人不能強求質權人折價。然而因股票的跌價,不僅危害質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害及出質人的利益,因此於股票跌價時,若質權人不將股票變價,出質人以另行提供擔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將其變價時,質權人應當同意。否則,質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
相關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三十六條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以上就是關於的問題的全部解答了,從上文來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知道股權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對股權進行壹定方式處理後的清償的優先得到受償的權利。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條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