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夠決定其 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組成,或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稱的分公司是指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投資設立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的分支機構。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分、子公司。
第三條加強對分、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機制,對公司的組織、 資源、資產、投資和公司的運作進行風險控制,提高公司整體運作效率和抗風險 能力。
第四條公司與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資,依法對子公 司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股份處置權等股東權利。
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下屬機構,本公司對其實行統壹管理,具有全面的管理 權。
第五條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 公司和其他出資者投入的資本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六條公司對子公司主要從章程制定、人事、財務、經營決策、信息管理、 檢查與考核等方面進行管理。
公司應重點加強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強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 集資金使用、重大投資、信息披露等活動的控制。
第七條子公司在公司總體方針目標框架下,獨立經營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的運作企業法人財產。同時,應當執行公司對子公司的各項制度規定。公司的子 公司同時控股其他公司的,該子公司參照本制度,建立對其下屬子公司的管理控 制制度。
第八條對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屬分公司、辦事處等分支機構的管理控制,比照 執行本制度規定。
第二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和職責
第九條公司通過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股東代表監事並行使股東權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