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代扣代繳方式,個稅的計算公式為:累計代扣代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稅前工資、累計個稅起征點、累計五險壹金個人部分、累計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居民個人所得專項附加扣除(以下簡稱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按照納稅年度計算,居民個人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分項計算。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標準: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居民個人收入綜合所得,每納稅年度減除費用6萬元和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1級:不超過3.6萬元,3% 2級:超過3.6萬元的部分至14.4萬元,10% 3級:超過65538+00%的部分。 檔次20%.4: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檔次25%.5: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檔次30%.6: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 是指扣繳義務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扣繳稅款時,以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數減去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累計扣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稅率,計算累計預扣稅額,再扣除累計減免稅和累計預扣稅額,余額為當期預扣稅額。當余額為負數時,將暫時不予退稅。納稅年度結束後余額仍為負數時,納稅人進行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