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納稅年度只獲得壹次股權激勵。
激勵對象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僅獲得壹次股權激勵收入,可根據下表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上述公式需要解釋如下:
(1)激勵對象為取得股權激勵而支付的金額,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應納稅額公式中規定的月數是指員工以股權激勵方式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月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年度業績考核的需要以及現有對鎖定期和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強制性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壹般不低於3年。
(三)壹次性收入數額較大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以繳納股權激勵取得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目的出售股份的,出售時間和價格不影響上述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稅額。出售股份應視為股票轉讓,按“財產轉讓”的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2.壹個納稅年度內多次獲得股權激勵或同時擁有不同形式的股權激勵。
國字[2009]第461號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將壹個納稅年度內各種股權激勵取得的收入或者同時發生的不同形式股權激勵取得的收入合並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年度內首次以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按照上表所列公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本年度以後,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本納稅年度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數×本納稅年度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累計應納稅額。
3.取得股票期權的職工,在行權日沒有實際買賣股票,而是按照股票期權規定的股票在行權日的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差價收入的,應當視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公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已取得股票期權的職工因特殊情況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的,應當將轉讓股票期權的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職工折價購買股票期權取得股票期權的,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買股票期權時支付的實際價款後的余額,可以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5.對於授權日可征稅的股票期權,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授權日當月職工的工資收入,按照財稅[2005]35號中的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數。職工折價購買股票期權取得股票期權的,股票期權在授權日的市價扣除折價購買股票期權時支付的實際價款後的余額,可以作為授權日當月的工資收入。
職工取得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9年6月、5月、8月,65438、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布《關於股票增值權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關於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這三個文件分別與《關於個人從用人單位取得折扣或在補貼收入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關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482號)和《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2006〕902號)均構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處理辦法。
壹,股權激勵的性質決定了收益
我國最早規定股權激勵所得的文件是國稅發[1998]9號,對股權激勵所得的性質判斷為:無論其形式如何,都屬於個人因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這壹判斷被以後出臺的相關文件所繼承,沒有改變。
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激勵對象持有股票行使權利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按50%的稅率征稅。
上述股票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根據財稅[2005135]和國稅函[2005]482號的規定,對個人行使權利後再次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或未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來自工資薪金的股權激勵有三種明確的形式: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主要依據財稅[2005]35號和國稅函[2006]902號;財稅[2009]5號規定,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收入,視同股票期權取得的收入。同時,國字[2009]第461號規定,財稅[2005]35號、國字[2006]902號、財稅[2009]5號、國字[2009]第461號等文件僅適用於上市公司(包括其分支機構)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第壹,上市公司占控股公司股份至少30%;第二,間接持股僅限於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比例以各級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在壹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在下面的例子中,A、B和C公司員工的股權激勵收入可以根據稅法納稅。對於D公司來說,由於C對D公司的持股屬於第三層次持股,不能算作對A公司的間接持股,同時D公司的員工股權激勵所得也不能進行稅法征稅,因為A直接持有D公司29%的股份,低於30%。
在討論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處理之前,首先要理解兩個重要概念——“授權日”和“行權日”。這兩個概念適用於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授權日”,又稱“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股權激勵權的日期。“行權日”是指激勵對象行使上述權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采用“登記日”和“解禁日”。“登記日”是指當激勵對象滿足本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通過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向本公司員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上市公司的要求將限制性股票實際登記在激勵對象的股票賬戶中。股權登記日之後,激勵對象不能直接賣出股票,必須持有壹定期限,即所謂的“鎖定期”。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售股自登記之日起不少於1年內禁售。鎖定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符合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獲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在計劃規定的日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份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激勵計劃中規定的解鎖日為“解禁日(解鎖日)”。為敘述方便,本文將限制性股票的“登記日”視為“授權日”,“解禁日”視為“行權日”。
財稅[2005]35號文規定,股權激勵所得,授權日不征稅,行權日征稅。因為激勵對象在授權日不能真正行使權利,必須通過績效考核,達到考核要求,以後才能行使授予的權利。這時,股權激勵所得就變成了所得稅意義上的“所得”。
但對於股票期權,如果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壹是在授權時約定可以轉讓;第二,如果境內外有公開市場和掛牌價,授權日征稅,行權日不征稅。
三、申報要求
國[2009]461號規定,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的,不得使用稅收優惠方式。申報的具體要求是:
(壹)實施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公司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授權通知等材料,在員工行權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股票期權行權通知和行權調整通知等材料。
(二)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並由上市公司公示後15日內,將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協議、授權通知、股票登記日、當日收盤價、鎖定期、股權激勵人員名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境外上市公司境內機構應將境外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外)外資料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實施股權激勵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從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以股票期權形式取得工資薪金且無扣繳義務人的員工,自行申報納稅。自行辦理納稅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和個人,在代扣代繳稅款或者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報送個人受讓或者轉讓的股份情況、認購的股份(包括種類、數量、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股權激勵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