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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股票配股轉債是什麽意思,資金應該如何處理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壹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壹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債轉股公式:

可轉債轉換股份數(股)=轉債手數 *100/ 當次初始轉股價格

初始轉股價格可因公司送股、增發新股、配股或降低轉股價格時進行調整。若出現不足轉換1股的可轉債余額時,在T+1日交收時由公司通過登記結算公司以現金兌付。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註意以下風險:

壹、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壹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壹段時間之後,以某壹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投資防略: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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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債的根本還是"債",需要還本付息;

但是這種債有個特殊性,就是債權人有權利根據債務人的股票價格的情況把債轉換為股票,相應得,債權也就轉換為股權.

當妳認為該公司的業績增長會比較好而股價表示很高時,就是將"轉債"轉換為股票的時候.

轉債,全名叫做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CB)

以前市場上只有可轉換公司債,現在臺灣已經有可轉換公債。

簡單地以可轉換公司債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壹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的股票。債權人搖身壹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壹特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來到60元,投資人壹定樂於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立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跌到40元,投資人壹定不願意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我們稱為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外可轉債。

乍看之下,價外可轉債似乎對投資人不利,但別忘了它是債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領利息。即便是零息債券,也有折價補貼收益。因為可轉債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價跌到某個程度也會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債券性質對它的價值提供了保護。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臺灣的可轉換公債,是指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壹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該債券向中央銀行換取國庫持有的某支國有股票。壹樣,債權人搖身壹變,變成某國有股股東。

可轉換債券,是橫跨股債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還具有可轉換的選擇權,臺灣的債券市場已經成功推出債權分離的分割市場。亦即持有持有壹張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人,可將債券中的選擇權買權單獨拿出來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債。或出售普通公司債,保留選擇權買權。各自形成市場,可以分割,亦可合並。可以任意拆解組裝,是財務工程學成功運用到金融市場的壹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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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因以下情況下暫停交易:

暫停原因及停牌時間

公布因發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變動 暫停交易半天。

如在交易日內披露,則見報當天暫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見報後第壹個交易日暫停交易半天。

公布進行收購、兼並或改組等活動

公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公布發生涉及公司的重大

訴訟案件

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

公布股東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公布有關股份變動涉及

調整轉換價格的信息暫停交易壹天。

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上述的規定,當可轉換債券公司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從召開當日到信息披露需要壹天半的時間,這點也與A股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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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作為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屬性的衍生品種,其條款之復雜遠遠超過了單純的股票或債券,而近期雅戈爾等轉債發行條款的修改,又使得判斷其投資價值變得更加撲朔迷離。那麽,投資者應如何分析,才能做到簡單明了而又不失準確呢?

可轉換債券條款雖多,但最影響其投資價值判斷的,無非是四條:利率條款、轉股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票面利率只具有象征意義

與壹般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比較低的,目前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征意義,利率的高低對可轉換債券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從實踐上看,目前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壹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而壹般債券的年利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從另壹方面看,可轉換債券的利率越高,說明其債券屬性上升而股票屬性下降,投資者從轉股獲得的收益相應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償失。總而言之,票面利率不應是投資者關註的重點。

轉股價格是所有條款的核心

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於老股東。由於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控制在老股東手中,所以發行人總是試圖讓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接受較高的轉股價格。

目前新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二級市場價格普遍低於面值,正是這種思路的體現。陽光轉債發行以後,各家發行人及承銷商都接受了這樣的"國際化思路":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要高於二級市場價格壹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簡單的拿來主義勢必造成嚴重的水土不服:與國際市場不同,國內市場股票的價格與流通盤的大小有相當大的關系,可轉換債券全部轉變為股票以後,必然造成流通盤的大幅度增加,進而必然拉低發行人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在條款設計上,與轉換前的二級市場價格掛鉤,這樣,壹旦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期開始以後,投資者就會發現,初始轉股價格原來如此高高在上。這裏僅僅論及流通盤的因素,更不要說可轉換債券轉股造成收益的稀釋(在目前的A股市場,這幾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滯、對當時指數位置的判斷等等。

為了吸引投資者盡快把債券轉換為股票,應對二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波動和利潤分配等造成的股本變動,壹般可轉換債券都規定了轉股價格的修正條款。為分配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現金分紅等設計的調整公式雖然復雜,但這個公式壹般是嚴密而周全的,對發行人和投資者都能夠做到公平合理;關鍵在於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壹般而言,由於轉股價格相對保持不變,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走高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促使其積極轉股,有利於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達到最初目的,所以轉股價格壹般不會向上調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低迷,甚至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投資者行使轉股權就要出現虧損,不利於發行人達到轉股的目的,也不利於投資者獲取收益。所以,可轉換債券壹般都規定有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在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並且滿足壹定條件時,轉股價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並促使其轉股。應該說,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壹種保護。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③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④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③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股票市場低迷時持有債券,股票市場火暴時進行債轉股,獲得更高收益,投資者應該積極參與

可轉債需要在發行時申購,或者發行前買入對應的股票來獲得優先認購權

通常會形成積極的影響,因為籌集的資金投入新的項目壹般都會帶來更多的利潤

對股價影響不大

機構大多積極認購,股價在短期內會有個小幅上漲,在認購除權的當日會出現明顯的小幅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