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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稅,如何理解?

解析: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符合免征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壹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進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了,因此不征。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