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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和承銷的原則和方法

證券發行承銷的原理是券商與證券發行人簽訂協議負責銷售,分為承銷和代銷。證券發行方式根據發行人的選擇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根據是否有中介機構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根據發行價格與面值的關系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證券承銷方式分為全額承銷和差別承銷。

第壹,證券發行方式的選擇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出以下幾種主要的證券發行類型。公募和私募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募和私募。1.公開發行又稱公開募集,是指以不特定投資者為對象,在統壹條件下公開發行證券。壹般公開發行金額較大,發行人通常委托證券承銷商發行股票,發行成本較高。公開發行審核嚴格,發行流程復雜。

二。定價問題和投標問題

根據證券發行價格確定方式的不同,發行方式可分為定價發行和競價發行。定價發行,即發行人預先設定發行價格出售證券的壹種方式。根據證券發行價格與面值的關系,可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我國法律規定,股票不允許折價發行,而債券根據票面利率與市場利率的關系,可以平價發行、溢價發行、折價發行。

綜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證券發行,應當由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共同承銷的,擔任主承銷的所有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