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可用余額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客戶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客戶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x折算率)+∑[(融資買人證券市值壹融資買入金額)x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壹融券賣出證券市值)x折算率]壹∑融券賣出金額壹∑融資買人證券金額x融資保證金比例壹∑融券賣出證券市值X融券保證金比例壹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
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x賣出價格;
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x市價;
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
擴展資料
保證金可用余額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壹)作為保證金的現金。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由作為保證金的現金和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兩部分組成,其中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只能用於買券還券;
(二)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沖抵保證金的證券不包含融資買入的證券,充抵保證金證券部分直接經折算後計入保證金可用余額;
(三)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部分。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可計入保證金總額,如融資融券交易形成浮虧的,浮虧金額需全額從保證金可用余額中扣減;
(四)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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