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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起訴券商,去哪裏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的壹般原則是“原告是被告”。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壹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投資者對證券公司或者其證券交易營業部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主要營業部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客戶與證券公司因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的原則確定人民法院的管轄。由於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地在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樣,投資者對證券公司提起侵權訴訟,根據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確定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壹般由證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分級管轄,我國以訴訟金額與案件性質、範圍相結合作為劃分依據。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和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包括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和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

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訴訟中,法院的級別管轄壹般由訴訟金額決定。關於認定標準,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及其附件。具體投資者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