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主板退市條件的,按主板條件退市。另外,《特別規定》還要增加了三大類七項退市指標,具體包括:?
第壹,財務類指標,增加了股東權益為負和異常審計報告兩項指標。 根據《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年度報告顯示股東權益為負值,或者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本所認為情形嚴重的,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如果下壹個會計年度仍然沒有好轉,則公司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再過半年,如果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仍然沒有明顯好轉,就被終止上市。?
第二,規範類指標,增加了資金占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高比例擔保三項指標。根據《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並且占凈資產值的100%以上。
或者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者占凈資產值的50%以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下壹個會計年度仍然沒有好轉,暫停上市;再過半年,如果經審計的中期報告仍然沒有明顯改善,予以退市。
擴展資料:
退市規則指標:
(壹)增加凈資產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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