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私募是由壹些知名投資人,如前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證券公司的交易員等,通過合法的信托公司設立信托產品。資金的監管是有保障的,受到信托法等法律的約束,不會出現跑路的情況。但這種私募投資門檻較好,申請參與壹般需要100 W左右的資金,不適合普通投資者。
其他私募,也就是非陽光私募,隨著股市的爆發而大量湧現。但由於缺乏合法渠道和資金監管,他們靠的是“信用”二字。如果真的要捐款走人,恐怕找不到人打官司。對於這種私募,不建議參與,風險極高。
對於投資來說,不管是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都是有風險的,不能說誰更好。
這是因為信托產品首先有壹個信托法,然後實際上和公募基金差不多。這些基金由信托公司管理和結算,投資者無法接觸到這些公司。自然,他們不能攜款潛逃。而且能在陽光設立這種私募的信托公司都是資質好、規範的信托公司,壹般的小公司是不能設立的。很多因素決定了陽光私募不會卷款跑路。
問題二:私募基金合法嗎?1.私募的正當性在於其融資宣傳方式和募集人數;目前國家規定:融資不能向非定向客戶公開宣傳,投資人總數不能超過50人;
2.目前私募基本在監管之外,比公募基金規範化差太多了。如果對資本、私募管理團隊、風控手段不太了解,不建議新手嘗試。
問題三:私募基金的合同合法嗎?目前私募股權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目前依靠的是《合夥企業法》(籌備有限合夥的私募,尚未實施)、《信托法》(信托為私募提供了壹種法律途徑,是我國特有的私募基金形式)、《合同法》(是契約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據)。
私募基金公司,對於證監會來說,只是由普通機構投資者甚至自然人投資者監管。只要他們想逃避這種監管,就有辦法。私募的靈活性是最大的優勢,但適當的監管是必要的。任何靈活性,如果造成市場混亂和股價操縱,都是非法的。
問題4:私募股權基金是否合法、規範?嚴格來說,只有與信托公司合作的以信托產品形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才是合法的、受監管的。
沒有出現在信托公司的私募,不能說是合法的。
問題五:如何區分合法私募和非法集資?
私募股權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設立的實體,也是壹種特定的私募投資方式,有利益也有風險。資金來源主要是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機構和特定自然人募集資金。投資人壹旦出資,就成為基金的股東或合夥人,募集的資金壹般交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和運用。
而非法集資是刑法規定的壹種犯罪。具體來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罪、非法經營罪和虛假廣告罪。從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私募中比較容易犯的兩個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罪-
具體表達的區別。
飼養方法
私募企業只能以非公開的方式募集資金,不能公開宣傳推廣,而非法集資往往是通過宣傳推廣的方式誘導投資者投資。
收集目標
私募基金只針對特定對象,投資者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而非法集資主要是針對社會公眾。
最低投資標準
明確規定了投資者參與私募基金的最低投資金額,最低機構投資1萬元,最低自然人投資1萬元,而非法集資沒有投資門檻。
風險承擔模式
私募集資人和投資人都是利益風險* * *同壹人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而非法集資的集資人往往想盡辦法規避風險提示,向投資人承諾高額利息或固定收益回報,誘導投資人出資。
投資者數量
股份制基金投資人不得超過1人,非法集資投資人不得超過1人,且無上限,涉及數萬人的也不在少數。
私募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及其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界限
合法私募與非法集資的相似之處在於兩者都要實施集資行為。關鍵要看行為方式和程度是否為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禁止。目前私募中容易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常見行為主要有五種:募集資金過程中宣傳範圍和宣傳對象失控,壹個股東或合夥人持有多人資金變相持股,承諾回報,非法管理和運用資金,隱瞞風險,虛假披露信息。
募捐中的公示範圍和對象失控,轉化為公開公示。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刑法禁止的行為。在實踐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營銷人員經常使用網絡宣傳(包括制作私募基金網站)。親戚朋友之間的口口相傳,講座和研討會,以及其他形式的宣傳,有些甚至委托小型擔保公司和個人來籌集資金。其中,講座、研討會屬於我市明令禁止的民間宣傳活動。雖然目前對親友間的口碑傳播是否屬於公益宣傳沒有明確的界定,但如果違反了私募最低出資標準的規定,不能承諾固定回報,則可以視為公益宣傳。如果發起人或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方法,很難完全控制宣傳範圍和宣傳對象,壹旦失控,就會符合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的行為特征,從而實施犯罪
持股實際投資人數超過限制,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代持股份是指為了達到1萬元或1萬元* * *的最低出資標準,多個投資者的資金參與定向增發,這在我市私募基金合規運作中是被禁止的。但是,私募領域非法集資犯罪中的代持現象目前比較普遍。實踐中,壹些私募發起人為了獲得註冊安排,或者默許壹些投資能力不足的單個投資者,可能會持有幾十個甚至上百個投資者的資金。這種行為給私募企業的運作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壹旦超過投資者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集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變相承諾支付固定回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承諾支付固定回報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條件之壹。在實踐中,壹些私募股權發起人希望在融資困難的背景下擴張。& gt
問題6:私募是否違法?是私募基金嗎?如果是,除了陽光私募可以由國家募集發行之外,嚴格意義上都是非法的。妳可以跟妳的律師詳細說說妳的現狀,分析壹下,看妳目前是否合法。
問題7:私募是否違法?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就不違法,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是違法。
問題八:如何判斷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規?目前我國對私募基金采取備案制。私募基金必須對基金管理公司和發行的產品進行備案。
可以在基金業協會網站上查詢私募基金備案情況。看有沒有代理發行產品的正規托管人。
但私募機構數量眾多,註冊發行合法合規,並不能保證私募基金的運營水平。投資者需要特別關註業績和管理能力。
問題9:私募基金有欺騙性嗎?在中國是否設立合法的私募基金,必須符合國內法律法規的要求,如合夥制或公司制,必須分別參照合夥企業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基金募集等操作程序必須符合證券法的要求。由於其高風險高收益,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還是相當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