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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標準

壹、標準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指的是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的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3、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特殊情形——100%

1、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3、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通過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10、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壹)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和福利事業。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