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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成立的理由

法律分析:提出執行異議的原因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主張實體權利。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執行對象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案外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作為利害關系人對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對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案件或者復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裁定再審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辦理執行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