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用於管理核算特定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本辦法所稱特定資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償債準備金、待繳國庫單壹賬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銷售機構業務費、代管預算單位資金等。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財政部門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開設的財政零余額賬戶不屬於財政專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含市轄區和縣級開發區)以上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四條?財政專戶管理遵循安全、規範、精簡、統壹、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壹賬戶體系,由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壹管理。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市)級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不超過5個,縣(區)級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不超過3個,在同壹家銀行只允許開設1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財政部應及時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開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財政部門補齊材料。對同意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或收到補齊的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的財政部門簽發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法律依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納入中央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實行行業統籌中央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在京直屬醫院藥品收支結余資金、原行業統籌中央單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余資金,以及按規定納入中央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各項中央社會保障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