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投資基金法》草案第四稿有專門壹章用於規範“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其中壹些條款如“投資人數應當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每個投資者的最低出資額由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規定,但不得低於10萬元”,“設立特定基金,應當向國務院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等,意味著我國基金業正在醞釀著壹場調整和突破,私募基金合法化、市場化的步伐將加快。
私募基金並非是地下的非法的不受監管的基金,它是相對於公募基金而言的,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資者,而是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壹般以投資意向書(非公開的招股說明書)等形式募集的基金。在國外,壹些著名的基金公司如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等,都是典型的私募基金。由於私募基金容易發生不規範行為,所以,壹些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限定私募基金證券的最高認購人數,超過最高認購人數就必須采用公募發行。
私募基金與壹般的公募基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差別 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
募集方式 非公開方式 公開方式
募集對象
少數特定投資者, 多為有壹定風險承受能力、資產規模較大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不確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信息披露要求
相關信息公開披露較少,壹般只需半年或壹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投資更具隱蔽性
要求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
服務方式
“量體裁衣”式,投資決策主要體現投資者的意圖和要求
“批發“式,投資決策主要基於基金管理公司的風格和策略
監管原則和標準
監管相對寬松,基金運作上有相當高的自由度,較少受監管部門的限制或約束,投資更具靈活
對基金管理人有嚴格的要求;對基金投資活動有嚴格的限制
對投資者的要求
具有壹定的投資資金規模以及理性的投資理念
相對較低
風險
相對較大
相對較小
雙方關系
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具有協議性質
由基金發起人單方面確定有關事項,投資人被動接受
鑒於私募基金的特點,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1)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2)壹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壹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壹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壹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壹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壹般只需半年或壹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代理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壹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