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了明確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包含這壹內容。
2.員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名稱、地址和號碼。為了明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包含這壹內容。考慮到部分勞動者為外國公民,沒有中國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其他有效證件也可以。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期限。如果合同期限不明確,就無法確定合同何時解除,如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就會引起爭議。因此,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簽訂何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所謂工作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從事何種或何種內容的勞動,這裏的工作內容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該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核心條款之壹,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最重要因素。是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的目的,也是勞動者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的原因。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便於遵守。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履行的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的地點。它與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和就業選擇有關。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有權知道自己的工作地點,所以這也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中,為完成工作任務必須使用勞動時間的時間。壹般由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壹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當完成的工作任務,以保證工作時間的最有效利用,不斷提高工作效率。這裏的工作時間包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和工作時間的確定,如8小時工作制或6小時工作制,白班或夜班,正常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工作制。工作時間的差異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和勞動報酬產生影響,因此成為勞動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休息休假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的勞動者不必按規定工作,而是自己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權是每個國家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休息壹天。”休息和休假的時間根據工作地點、工作類型、工作性質和工人的工齡長短而有所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休息休假,應當遵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後,因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需求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得到的報酬。因此,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報酬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方式;
(三)加班時間、加班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措施;
(5)試用期工資、病假和事假;
(6)特殊情況下員工工資(生活費)的支付方式;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方式。
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條款的規定應當符合中國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由勞動者及其工作單位或社區和國家出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損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社會保險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籌集、管理和分配,不以營利為目的。壹般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和國家共同籌資。它體現了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責任。由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繳納,避免了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單壹,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保險系數。由於社會保險由國家強制執行,它已成為勞動合同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安全和生命健康,國家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保護,用人單位也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定相應的勞動保護規則,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
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而提供的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所、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等必備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
職業危害是新增加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和欺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職業危害防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