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年初,計劃下達前,當地基層單位根據上年同期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扣除應扣除的部分,加上按規定應增加的數額,計算出第壹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列入手冊。人事部將根據核定的人員編制和相關工資支付憑證,先核定第壹季度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待年度計劃下達後再進行統壹核算。
(二)年度計劃下達後,各基層單位將上級下達的計劃列入手冊,報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由人事部門根據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和相關工資支付憑證,按季度審批。在審批過程中,要了解基層單位上季度的薪酬發放情況,對發放的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薪酬要及時核減。
(三)對於沒有下屬單位的部門,工資總額計劃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可以合二為壹管理。人事部門在審批第壹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時,應先核定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第九條人員增加、自然減員和崗位變動,工資審批和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計劃內接收的國家“統壹人員”,憑編制和計劃部門的認定意見核定工資;特殊情況下,需要接收計劃外的國家“統配人員”和因人員編制增加急需增加員工的單位。在征得編制部門同意後,計劃部門根據指標酌情進行調整,並下達增加員工計劃的通知,工資由通知核定。
(二)人員的調動、招聘、招(聘)用只能在新員工計劃內進行,上述新員工的工資可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通知程序批準。
(三)變更職務資本,憑編制和職稱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核定職務,核定工資。
(四)工資審批權限於人事部門的工資處(科、單位),工資基金管理部門憑工資管理部門的工資審批證明,增加工資基金使用計劃。
(五)各單位因減員等原因需要相應調減的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在審批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時予以調減,同時取消銀行發放的現行工資基金調撥單。
(六)計劃外用工工資基金的使用計劃,原則上不能增加,要根據年度清退任務逐年減少。第十條工資調整等新引進項目的增資指標是工資總額計劃的組成部分。工資調整等專項指標下達後,應相應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為方便工作,各單位可由省人事廳統壹制定,經各級人事或工資改革部門批準的工資調整方案直接到開戶銀行支取工資。工資調整後統壹計入年度工資總額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