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處置壹般固定資產,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辦理。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應當遵守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遵循以下原則:
(壹)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自願、平等、等價有償。
(3)公開、公平、公正。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
(五)有利於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第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職責和權限,負責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國有企業產權的出讓和轉讓第六條國有企業產權的轉讓方(以下簡稱轉讓方)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或授權部門,以及直接擁有對出讓產權的企業出資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被轉讓企業本身不成為產權轉讓的主體。第七條國有企業產權受讓方(以下簡稱受讓方)可以是中國境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香港、澳門、臺灣省等地區和外國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八條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前,應當成立資產清算組,對企業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編制財產清單。應查明盤盈、盤虧、毀損、報廢資產的原因,並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第九條國有企業財產清理核實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產權界定。國有企業資產清查和界定結果,按財務隸屬關系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第十條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前,國有企業占用的國有資產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第十壹條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必須按照《山東省實施〈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產權轉讓機構第十二條產權轉讓機構是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是產權轉讓的中介服務機構。第十三條產權轉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能夠獨立支配的財產或者資金;
(二)有與所從事的產權轉讓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三)有壹定數量能夠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轉讓方案和相關規章制度。第十四條設立產權轉讓機構,申請人應當向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產權轉讓機構的名稱、所在地、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第十五條設立產權轉讓機構,必須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並頒發產權轉讓機構資質證書。經批準設立的產權轉讓機構,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從事產權轉讓業務。第十六條產權轉讓機構的職責如下:
(壹)為產權轉讓提供合法場所;
(二)接受產權轉讓雙方的委托,為產權轉讓雙方的交易牽線搭橋;
(三)審查產權轉讓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四)收集和發布換乘信息,提供咨詢服務。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產權轉讓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第十八條產權轉讓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情況和問題,並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章產權轉讓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條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協議轉讓;
(二)競價拍賣;
(3)合並;
(四)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條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壹般應在產權轉讓場所進行;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在產權轉讓場所進行,但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第二十壹條轉讓方申請轉讓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轉讓申請書;
(2)轉讓方的資質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產權界定和其他產權歸屬的證明文件;
(四)批準轉讓及相關證明;
(五)被轉讓產權單位的介紹;
(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七)其他特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