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最終目的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保證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規定順利實施,對維護社會保險的穩定和發展起到很好的作用。
社會保險審計的內容:通過對參保人數和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審計,可以遏制偷漏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促進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通過審核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標準,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防止社會保險基金流失;通過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的審計,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和按規定繳納,提高社會保險管理質量;
通過宣傳社會保險法律和政策,提高社會各界對社會保險的認同度;通過規範參保企業繳費行為,營造公平參與的外部競爭環境,促進參保企業公平競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