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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是否應該繳納工會經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繳殘保金。如果不符合這種類型,就需要付費。

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各項稅、費、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工會經費均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依據。各級地稅部門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政策,包括落實減免稅稅收優惠政策。

壹、剩余保險基金和工會經費的收繳依據

1、財政部關於發布通知(財綜字[1995]5號)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辦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65438+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未達到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單位,必須按年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四川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程師〔2005〕9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總工會的通知。

省地稅局通知(川辦函〔2006〕187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計提和繳納的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經費,全額委托地稅部門征收,基層工會留存部分,由地方總工會按規定比例返還”。

二是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川財綜[2016]1號和《瀘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瀘財綜[2016]22號)規定,“殘保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已就業殘疾人數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 以及“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對殘疾人就業的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