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倡議、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本地電話初裝費等。
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什麽區別?
行政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是政府為了提供特定的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而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是政府籌集資金的壹種手段,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主要區別:
(1)收費方式不同。政府資金壹般不與被征收主體發生直接管理或服務關系;行政收費與提供特定服務或行使管理職責有關。
(2)不同的收入特征。政府資金是無償的,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強行無償征收的。它們與有特定目的的稅具有相同的性質,是典型的“準稅”。除特殊收費外,行政收費壹般具有補償性特征。
(3)收入來源不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有多種渠道和形式,包括稅收和價格,以及壹定比例的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工資或政府非稅收入。壹般來說,行政收費的收入只能來自被管理或服務的對象。
(4)資金規模和用途不同。壹般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數額較大,有專門用途,資金嚴格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性收費壹般是小額的,用於相關的管理或服務費用。
什麽是政府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專項資金。包括各種基金、基金、附加和專項費用。
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分類
“政府預算支出科目的分類主要分為支出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支出功能分類。簡單來說,就是按照政府的主要職能活動進行分類。我國政府支出職能分為壹般公共服務、外交、國防、公共安全等類別,再分為壹般公共服務項下的環保事務、發展改革事務等兩個層次,通常由壹般預算會計按照財政支出職能進行明細列示,以反映政府對各項事務的總體支出。
法律依據: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壹步規範審批、征收、使用和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鐘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