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發布:
壹、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按當期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繳納。
二、延至月納稅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納稅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納稅義務。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壹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2022年壹般納稅人實行1%的增值稅稅率政策。2020年起,適用3%征收率的壹般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降為1%征收率。享受兩年後,此政策繼續延長壹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