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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業務與基金綜合托管業務(基金服務業務)的區別

(壹)準入條件方面的區別 所謂基金綜合托管業務是指券商圍繞證券經紀業務延伸提供的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綜合性的服務,雖然此類服務也屬於壹種“托管”業務,但並非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托管業務。 券商開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取得證監會許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資格後,才能對外開展基金托管業務。而開展基金綜合托管業務對凈資產、是否設立有專門的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數等方面都沒有硬性要求,最為明顯的許可準入門檻即為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法律關系方面的區別 在基金托管業務範圍內的投資者與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間是信托關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時承擔雙重受托責任;在不選擇托管的情況下, 私募基金 可以委托資產保管機構代為安全保管基金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和資產保管機構之間是委托 代理 關系。 (三)基金業協會為規範基金綜合托管業務發展出臺新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針對實踐中存在混淆基金托管業務與基金綜合托管業務的情況,2016年11月1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的業務類別,在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基礎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和附屬服務業務,明確定義了各類業務邊界。 很多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時,都會有壹個疑慮: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嗎?在此,可以肯定的回答您:私募基金是可以不托管的,但必須在基金合同中完善私募基金的財產安全制度。 律師 365溫馨提醒廣大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投資時,為了資金的安全,還是選擇有托 管制 度的私募基金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