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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事業促進會經費支出範圍

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12年5月29日二屆壹次理事會通過)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遵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加強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的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各項有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房地產、設備等實物形態的財產)、無形財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法律效力和開發價值的財產),以及上述財產的增值收入。

第三條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務:開展募捐、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營運,以及這壹過程的財務工作和接受社會監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會基金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四條 本會基金來源主要包括:

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的無償援助;

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條 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任務開展社會募捐活動,制定計劃,提出項目,大力宣傳,務求實效。

第六條 募捐活動應以捐贈者自願捐贈為原則,不得攤派,不得損害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第七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成立由社會熱心人士參加的募捐工作機構,或與有關方面合作開展募捐活動。凡與本會聯合募捐的機構必須事先征得同意,嚴格履行手續。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單位及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包括訂立捐贈協議和出具財務收據。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約定將捐贈財產移交本會。

第九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介宣傳和留名紀念等。對推動募捐活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相應的榮譽待遇和適當獎勵。

第四章 專項基金

第十條 為擴大積累,長期有效地發展公益事業,本會在基金管理中可設立以捐贈方所提名稱命名的專項基金。

第十壹條 設立專項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專項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應符合本會宗旨。

協議捐贈金額應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非物品折合),首期捐贈資金須在協議簽署後即到位。

對有特殊約定的專項基金應實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資助相關事業。其他專項基金為非本金制管理,按協議定向用途進行資助。

專項基金的管理應符合本會《章程》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其財務會計工作由本會負責。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捐受雙方及相關方面***同組成的工作機構,負責相關事項。專項基金是本會基金的組成部分,其名稱可體現捐贈方的意願,但須規範,由捐受雙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 本會應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基礎上,按照雙方對捐贈財產的約定,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應及時向捐贈者反饋,並隨時接受查詢,作出如實答復。

第十四條 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應跟蹤調查,適時作出評估意見。本會有責任、有義務檢查和督促受資助方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實現捐贈者的意願和財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受贈財產的使用,應與受資助方簽訂資助協議。若受資助方違背約定,本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財產,依法保護捐贈者利益和本會聲譽。

第十六條 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會計機構,負責基金管理的財務會計工作,基金財務管理以國家有關財會制度為基本規範,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八條 本會基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劃分為專項基金和事業基金兩部分實施管理。專項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及增值收入,事業基金是指無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十九條 專項基金中按捐贈協議明確的定向用途進行資助;事業基金原則上由本會根據宗旨所規定,提出使用意見,進行資助。

第二十條 受贈物資應折款入賬,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按照約定要求,及時轉贈受援方。用於本會工作部分的,應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捐贈物資不適於資助的,可合法變賣,所得收入納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營運

第二十壹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條 為了加強基金的營運管理,應邀請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指導幫助本會開展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有關基金營運事項,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科學做出決策。營運計劃的實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八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基金財務工作報告和會計報表,並主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專項基金的收支情況和項目執行結果,應及時向捐贈人通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及修改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