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我家住在頂樓,整個單元有三戶人家的屋頂漏水,需要大修。整單元的住戶是否應該承擔維修費用?

我家住在頂樓,整個單元有三戶人家的屋頂漏水,需要大修。整單元的住戶是否應該承擔維修費用?

首先要界定清楚,公有住房出售後,房屋屋頂用作* * * *的部分歸誰所有,屬於部分購房人,還是屬於全體住戶?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住宅區是指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板、屋頂、梁、柱、內外承重墻和基礎)、室外墻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等。這些屬於房屋的* * *部分,不屬於壹戶,任何樓層的住戶都沒有專屬權。因此,根據民法中“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原則,所有* * *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承擔對* * *的維護責任。因此,根據這壹規定,屋面滲漏的維修責任屬於全體業主,由全體業主出資負責維修。但同時,根據《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公房出售後,應當建立* * *住宅部位和*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有兩個來源。壹是售房單位按壹定比例從銷售資金中提取,其中多層住宅不低於銷售資金的20%;二是購房者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從這個角度來說,屋頂屬於房屋的* * *部分,其維修責任屬於全體業主。維修費用應當從房屋* * *部分和*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提取。如果原出售單位仍有維修基金,則需要使用這筆基金進行維修。原出售單位維修基金已經支出的,原出售單位應當按比例向購買人收取維修費用,並組織人員進行維修。但人為損壞房屋*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的,由損壞人負責維修和賠償。當然,如果出現維修糾紛,即原產權單位和其他住戶不願意承擔維修責任,無法協商解決的,頂層住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來源:考試-物業管理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