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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政府關於公共住房配套設施的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全民住房建設收費項目的通知》(2006 54 38+0)585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減免、合並壹批住房建設收費項目的決定》(遼2006 54 38+0)15號) 遼寧省財政廳《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問題的批復》(遼財綜函〔2003〕288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大〔2004〕83號)規定,為理順我市水、熱、環衛、校舍建設專項配套費征收管理體制,市政府決定對我市進行改革,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合並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項目

為進壹步規範城市建設費管理,將現有的水源建設費、水資源增容費、供熱設施建設集資、排水與汙水管網建設費、路燈設施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公共衛生設施建設費、中小學校舍建設費等八項費用合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後,上述八項費用不再單獨征收。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

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築面積征收如下:商店等公共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征收;房屋、廠房等建築物按每平方米140元征收。

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範圍和對象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範圍為76平方公裏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征收對象為上述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壹)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繳手續由市收費局統壹辦理,在開工報告前壹次性結清。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實際面積大於原批準面積時,應全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當實際面積小於原核定面積時,按實際面積支付。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重要補充,與各類城市建設資金共同用於城市水源、熱源、公共衛生、幹線管網、城市路燈、中小學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其他配套建設資金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制度改革前批準的建設項目,已繳納各類專項配套費的,不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繳或少繳各種專項配套費的,按各種專項配套費原征收對象和收費標準補繳。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政府性基金。征收時使用遼寧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監制)制度下的政府性基金征收專用票據,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市財政,由市政府根據城市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使用。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采集時間從2005年4月1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