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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壹片山地轉租出去請問怎麽辦

妳應該到到相關部門{國家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響應的土地所有證明應於轉租方建立好合法的合同

以下是我幫妳查的壹些關於違法出租的規定希望有幫於妳

關於違法出租集體土地案件的調查報告

黨組書記、院長 董華

2005年4月29日

土地是民生根本。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違法轉讓土地。但近年來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違法出租土地現象,侵害和沖擊集體所有制,加劇土地危機,削弱農業基礎,破壞城市和鄉鎮建設規劃,引發社會矛盾,不利於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鑒此,筆者對我院受理的違法出租集體土地案件進行了調查,對違法出租集體土地案件的特點、成因進行了分析,並提出處理、解決違法出租土地問題的管窺之見。

壹、違法出租土地的基本情況

目前,對違法出租土地的範疇尚無直接的法律規定。對此類案件的認定主要是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違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由此可見,違法出租土地應當是指違法出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情形。

土地是否用於“農業用途”,應以國家房屋土地管理局在2001年國土資發(2001)255號文件對土地種類的劃分為根據。該文件將土地分為三種: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所謂農用地,就是農業用地。農用地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其他農用地又分為:坑塘水面、養殖水面、畜禽飼養地、設施農用地、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田埂、曬谷場(場院)。根據邏輯學的基本原理,“是”的否定即為“非”。所以凡不屬於以上用途的,均可認定為“非農業用途”。

按照以上標準,2000年12月至今我院***受理涉及違法出租土地案件48件,審結41件,其中判決20件,調解8件,裁定駁回起訴7件,裁定準予撤訴6件。

二、違法出租土地案件特點

(壹)壹方當事人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另壹方多為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在這些案件中,壹方當事人都是村、鄉集體經濟組織(或稱農工商聯合公司或稱投資公司);另壹方當事人則多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公司或工廠,少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在相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46個對方當事人中有12個個人、34個企業,其中還有壹個外國企業法人)。

(二)被出租的土地多用於經營活動,其余用於為單位建宿舍樓。在這46件案件中,涉案土地用於經營活動(建廠房、倉庫、辦公用房、開設飯店、賽車俱樂部等)的***有43件,其余3件的涉案土地用於為單位職工蓋宿舍樓。

(三)違法租賃時間早、租期長,大都形成了歷史遺留問題。在這些違法租賃案件中,最早的起租時間在1988年,最晚的起租時間也在1997年;租期短則10年,長則25年。由於時間長,導致租賃雙方積累的矛盾多,難以調解,在案件審理中當事人舉證困難。

(四)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數量多、個案出租的土地面積大。這些案件涉及全區42個行政村中的23個村(占55%)和壹個鄉的集體經濟組織,個案出租的土地面積5畝以下的5件,5-30畝的10件,30-50畝的4件,100畝以上的1件,面積不詳的23件。面積最小的為0.5畝,最大的為170畝。

(五)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較大。在違法出租土地用於經營的案件中,雙方之所以成訟,或因承租方無力承擔租金,或因國家征地出租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無論何種情形都給國家、集體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壹種情形是由於承租方無力承擔租金引發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則原告方的集體土地在壹定時期內毫無收益。如北京市豐臺區六圈農工商聯合公司訴北京佳賓卡丁俱樂部租賃糾紛壹案。雙方於1995年11月簽定協議書約定:原告將40余畝土地交給被告作為娛樂經營用地,被告前三年每年支付土地補償金25萬元,以後每年支付30萬元。此後原告將土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約定給付土地補償費(租金),使這40余畝土地在長達六年的時間裏未創造絲毫經濟效益。另壹種情形是由於國家征地,使合同無法履行。在這種情形下,承租方歷年來所作的投入都將化為烏有。如吳某訴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工業公司、豐臺區西局農工商聯合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壹案,盧溝橋工業公司租賃西局農工商聯合公司土地6600平方米,後轉租給吳某用於建倉庫。2002年因國家征地造成吳某經濟損失350萬元,吳某因此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至於單位違法租賃土地用於建職工宿舍樓的案件,則都是因企業效益差、無力支付租金,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償還租金、解除合同,使得本已經濟窘迫的企業職工及其家屬面臨無棲身之處的危險,極易引起群體性糾紛,破壞社會穩定。

(六)多數案件都不是以出租土地糾紛起訴。當違法出租集體土地發生糾紛,當事人訴至法院時,大都不是直接以土地租賃糾紛起訴,而是以騰房糾紛、聯營合同糾紛、承包糾紛等理由起訴的。

三、違法出租土地的成因

(壹)農業投入產出比太低、農民農業收入低。農業發展滯後於第二、第三產業,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獲得的收入遠遠低於其他行業從業人員獲得的收入,是農村大量出現違法出租土地現象的首要原因。千百年以來,“分田地、均貧富”始終是中國農民的終極訴求,這是由於中國農民彼時彼日的經濟處境所決定的。時至今日,農民卻要離開田地、將土地轉手,這種驚人的改變同樣也是由於農民今日今時的經濟處境所決定。農民日益認識到種地投入與產出不成比例,既然付出同樣的勞動甚至更少的勞動乃至不勞動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轉包土地、違法出租土地、搭建違章建築牟利自然成為壹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必然選擇。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滯後於社會發展。

市場經濟要求包括土地所有權制度在內的物權制度必須權利主體地位明確、權屬清楚、科學合理、符合經濟活動內在規律。僵化陳舊的現行集體土地使用制度顯然與此相差甚遠:1.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虛置,所有者的主體地位無從體現;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含糊不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2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村民委員會只是農村群眾自治性組織,而不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另壹方面,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經濟生活中村民小組已基本失去原有作用,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壹級集體組織,它也不能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現在豐臺區普遍存在的村、鄉農工商公司雖然事實上管理著集體財產,但其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存在、權利來源和範圍、義務承擔等都缺乏法律上的根據和合理性;3.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財產權、絕對權的屬性無法充分體現。財產權的首要屬性就是能給權利人帶來收益。絕對權的屬性則是可以對抗任何人。在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中,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基本只能自己占有、自己使用、通過自己使用收益,不能出讓。這既有違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又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三)行政機關管理不力。壹方面體現在農村土地登記制度不健全。當前農村土地檔案並不是集中於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而是分散在各鄉、村自行管理。許多土地的歸屬、沿革都沒有書面記載,相關情況只有當時的村幹部才知道。規劃局和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保管的土地規劃檔案不對公眾公開,拒絕法院之外的普通單位和個人查詢。這都使得對土地用途的變更查證難、歸責難,約束土地出租後的用途變更難。

另壹方面則體現為對違法出租土地查處不力。僅從訴至我院的這些案件,就可發現豐臺區多達壹半以上的行政村都存在持續短則幾年,長則十幾年的違法出租大片土地的現象,而且違法承租者大都在違法承租的土地上搭建了違章建築。這種公開的、長期的、嚴重的違法情況卻並沒有引起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重視,更不用說積極依法查處和糾正,從而使違法出租土地現象更加猖獗。

(四)農村幹部、村民以及壹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法律意識薄弱。

在這些違法出租集體土地的案件涉及的人和單位中,有的是不懂法,既不了解國家保護集體土地的法律規定,也不知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用途違法;還有的則認為即使自己違法出租或租賃集體土地,法律也不能把自己怎麽樣,知法犯法。

(五)經濟飛速發展和現行土地的“雙軌”制導致城郊土地供需矛盾日趨緊張。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事實上的雙軌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和集體土地使用制度並存。目前的征地補償仍按產值補償,標準低於市場價格。對於農民和村集體而言,過低的征地補償實現不了土地的經濟價值,他們寧願以違法出租的形式獲得長期的收益。對土地使用者而言,征地手續繁瑣,批地時間長、收費過多。壹些需要用地的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特別是私營中小企業和個人,難以以其能承受的合理價格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從而也把目光轉向農村集體土地,尤其是城市近郊的集體土地。又因通過正常途徑取得這些土地的使用權相當困難,所以,他們最終往往選擇只須雙方草簽壹份合同就付諸實施的違法出租手段來獲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四、對策和建議

(壹)修訂立法,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要禁止集體土地出租用於非農業用途,就必須明確對集體土地承擔責、權、利的具體主體。只有明確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監督其遵守土地管理法規,才能在其違法出租時要其承擔責任。集體所有制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也應立法規定其權利的具體行使主體及其產生程序、權利行使程序、權利保障及救濟、收益分配等,防止集體土地所有權被極少數人獨攬,保證村民集體中的每壹個成員都能平等地享受權益、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應該制定相關法規,對集體土地參照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期限、有限地流轉的制度。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可先作這方面的探索和改革。壹方面,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前提下,對各種農業用地實行有償、有期限的使用,並對其出讓、出租、轉讓、抵押等加以明確規範,使這類土地使用權可以完全合法地進入流轉市場,實現土地資源的最佳配置,消除集體土地違法出租的生存環境;積極提倡並引導農民有償轉包、轉讓土地。例如,通過土地招標、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大力鼓勵種田能手和經營能手多承包土地,積極提倡有專業技能的人員對土地進行開發,實行集約化經營,既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又避免棄耕撂荒,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增加農民農業收入,進而推動產業化經營的發展。

另壹方面,應實行非農建設用地流轉制度,減少違法租賃集體土地的經濟動力。這方面可借鑒外省市(如江蘇蘇州、福建古田、廣東順德、浙江湖州、安徽蕪湖)已有的成功經驗並在其基礎上加以完善。在保留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對農村集體所有的非農建設用地進行流轉:規劃部門設立農村集體非農用地資料庫;在壹定的行政區劃內,建立專業拍賣師、估價師、會計師進場的農村非農建設用地流轉市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將所有的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的,在出具規劃部門的證明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簽署的同意書後,進場拍賣,拍賣所得價款在交付國家基礎建設費後的50%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社會保障基金,15%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再生產資金,35%發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拍賣後的土地不得用於娛樂設施用地和房地產開發,且其使用權在流轉到期後重新拍賣。直接使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既可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實現土地與資本的市場流動與最佳結合,產生最佳效益,又能控制建設用地增長幅度和減少閑置土地數量,減少占用耕地的經濟動因,還有利於發展中小企業,解決勞動就業和農村社保資金來源問題,有利於城鎮土地市場建設。

(二)司法審判中應註意掌握好尺度。

壹要註意對案件事實準確定性,正確區分真聯營與假聯營真出租。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那種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出資,與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外的主體聯營並從事非農業經營,規定無論盈虧,對方或聯營企業必須按期向提供土地方交付利潤的,均應認定雙方實際簽訂的是租賃合同,判令合同無效、雙方按各自的責任承擔損失。註意不要將這種假聯營真出租與那些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出資並與聯營對方***同經營、***負盈虧的真聯營相混淆。對於那些以房屋騰退、拆遷等理由起訴的、涉及違法出租集體土地的案件,也要註意識別、準確定性。

二要註意準確把握決定土地租賃性質的關鍵要件——用於非農業用途。只有租賃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用途才能構成違法出租。租賃集體土地但仍然用於農業用途的,無論租賃方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為農民,都不能構成違法出租土地。租賃國有土地用於非農業用途的,也不能構成違法出租土地。三要註意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壹般來說,對此類案件的審理要首先考慮其法律效果,否則會對違法出租土地現象起到推波助瀾作用。但在考慮法律效果的同時,也必須考慮社會效果,彌合法律和社會之間的縫隙。如北京草橋實業公司訴北京童裝三廠、儀征化纖(北方)實業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壹案。童裝三廠違法租賃草橋村集體土地建宿舍樓,其職工已在草橋居住十余年。近年來由於童裝三廠經營狀況不佳,無法給付租金,且租期屆滿,原告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派出保安強行拆房,引起該廠職工及家屬的不安。

(三)加強土地行政管理

完善的地籍管理是進行有效的土地管理的基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對轄區內包括集體土地在內的所有土地建立盡可能完整的、包括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土地估值和地籍檔案的地籍管理,並定期巡查土地使用情況,對違法出租土地的租賃雙方進行懲處。通過在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建立地政監察中隊、在鎮(鄉)成立監察小分隊、在各村聘請地政監察聯絡員,構建三級監察網絡,加大對違法租賃集體土地的查處力度。同時,行政機關應向社會公開檔案信息,使公眾得以避免因不知情而違法租賃集體土地。

(四)加強對農村的法制教育和國情教育。

加強對農村的普法工作,是減少、杜絕違法出租土地現象的壹個重要環節。應當組織農民尤其是村幹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使廣大農民了解我國的土地制度。同時,應加強國情教育,使農民認識到保證農業用地對我國這樣壹個地少人多國家的重要性,知道違法出租集體土地的危害,以促使他們自覺放棄並監督對集體土地的違法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