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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壹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托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托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壹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準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托單位。核準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青年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青年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壹)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連續壹年以上出國的;

(四)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壹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壹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協商不壹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第二十九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批準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條 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準、不予批準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壹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壹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表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並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壹)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二)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準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四條 發表青年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五條 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