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汙染防治法通過 每十年至少組織壹次土壤汙染普查
8月3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土壤汙染防治法、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31日在北京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其中規定,國務院統壹領導全國土壤汙染狀況普查。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壹次全國土壤汙染狀況普查。 新通過的土壤汙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對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篩查評估,公布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並適時更新。 實施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活動,應當編制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主要包括地塊基本信息、汙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等內容。汙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還應當包括汙染類型、汙染來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汙染等內容。 同時,國家加大土壤汙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汙染防治基金制度被寫入法律中。設立中央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和省級土壤汙染防治基金,主要用於農用地土壤汙染防治和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違反該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該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