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創業資金扶持政策
壹、放寬準入條件。對農民工回鄉創業,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領域外,均允許進入。鼓勵、支持回鄉創業農民工平等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改組和公用設施、基礎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等。降低工商登記門檻,允許回鄉創業農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在符合安全、環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二、簡化審批程序。堅持手續從簡、收費從低、辦事從快、服務從優的原則,推行聯合審批、壹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制度,為農民工回鄉創業開通“綠色通道”,提供及時、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鄉創業貸款貼息制度,重點對農民工回鄉創業的貸款給予貼息。對農民工創辦的符合農業產業化貼息條件的企業,適當降低貼息審批條件,優先給予貼息;對農民工在貧困地區創辦的企業,符合扶貧貸款貼息條件的,優先給予扶貧項目貸款貼息。 四、實行政策優惠。把農民工回鄉創業納入招商引資範圍,回鄉創業農民工與外地客商享受同樣的優惠政策。對農民工回鄉創業,在登記註冊後給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內參照就業再就業政策的規定實行稅費和小額擔保貸款優惠,並在工商登記、準入條件、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方面比照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優惠政策執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適當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對不征營業稅、增值稅的回鄉創業農民工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申辦個體工商戶的,免收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從事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農民工創辦的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可適當減免或不予征收。 五、提供金融服務。返鄉農民工自主創業的,各地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可為其提供最高5萬元的小額貸款擔保,扶持期內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全額予以貼息。擴大返鄉創業農民工申請貸款抵押擔保財產的範圍,創業人員證照齊全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註冊商標、發明專利等無形資產均可作為抵(質)押品;第三人反擔保的對象,可由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擴大到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簡化返鄉創業農民工申請小額貸款程序,返鄉創業農民工申請小額貸款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返鄉證明、進行審查推薦,縣級小額擔保貸款中心進行資格認定和項目審查並承諾擔保,經辦銀行發放貸款。 六、妥善解決創業用地問題。把農民工回鄉創業生產經營用地統籌納入城鄉發展總體規劃,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用於農民工回鄉創業。引導和鼓勵回鄉創業農民工利用閑置土地、廠房、鎮村邊角地、農村撤並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進行創業。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鼓勵土地向有資金、懂技術的回鄉創業農民工手中流轉。回鄉創業農民工創辦符合環保、安全、消防條件的小型加工項目,允許在宅基地範圍內建設生產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對回鄉創業農民工免費開展創業培訓,免費為創業農民工提供項目信息、開業指導、小額貸款、政策咨詢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