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職職工壹年內在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門診急診或配藥所發生的費用,計入其個人醫療賬戶當年支付的資金。不足部分由個人按門急診自負標準(1500元)支付,超出部分按以下規定支付(不含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發生的費用):
1.44周歲以下人員在壹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支付65%;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60%;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50%。
2.45歲及以上,在壹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70%;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60%。
(二)退休人員壹年內門診急診或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發生的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計入其個人醫療賬戶當年支付的資金。不足部分由個人按門急診標準(700元)支付,超出部分按以下規定支付(不含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發生的費用):
1.69周歲以下人員在壹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75%;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70%。
2.70歲以上,在壹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二、原“退休老人”和原“壹戶”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支付,采用以下過渡性辦法:
(壹)2000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原“退休老人”),門急診自費段標準為300元,超過門急診自費段標準的醫療費用按原規定執行,即壹級醫療機構門急診90%由附加基金支付;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80%。
(二)1955 12 31之前出生的人員,2000年12 31之前參加工作,10 10(原退休“二級壹”)之後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辦理退休手續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由附加基金支付75%。
(3)2000年2月1955和31之前出生的職工(原“中壹”職工),門急診自收自支段標準為1500元,超過門急診自收自支段標準。在二、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按照原規定,即由附加基金支付70%。
三、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門診和急診自費醫療費用,其余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如個人醫療賬戶有歷年結余資金,先由歷年結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自費支付。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的費用,可由個人醫療賬戶歷年結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