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作為執行公共服務和管理協助任務的社區居委會,是否與上級政府及其下達任務的工作部門具有相同的機構性質?
當然,答案是否定的,但它也有復雜和令人困惑的壹面。聽聽細節。
壹.政府結構
與民事刑法“法無禁止即可為”不同,行政法嚴格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所以,回到法律,看看中國政府的等級制度。
首先,還是治本。
第三節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這是中央政府。
然後看:
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這就是俗稱的省市縣鄉政府。與中央政府壹起構成了我國目前的五級政府架構。
顯然,這裏沒有居委會。
二、其他具有屬地責任的行政機構。
妳可能要問,五級政府沒有社區居委會,同時也沒有街道辦事處,但實際上街道辦事處是行政機構,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對了,除了政府組織,還有政府部門和機構(海關)。街道辦事處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機構。
請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八十五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幹派出機關。
通常是地區行政辦公室。比如大家熟知的大興安嶺,是黑龍江省下轄的壹個類似地級市的地區,行政機構是大興安嶺行政公署,而不是大興安嶺市政府。我國目前有七個地區(西藏自治區喀什、阿克蘇、和田、塔城、阿勒泰、阿裏、黑龍江大興安嶺)和三個盟(盟是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行署是管理它們的機構。
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鄉政府成立後,區公所逐漸消失,目前全國只有兩個區公所。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這是目前規模最大的壹類機構,目前全國有8925個街道辦事處。
顯然,社區居委會不是機關。同時也不是政府部門的機構,比如司法所、市場監管所等。
第三,社區居委會的定位和職能
社區居委會雖然不是壹級政府,也不是政府派出的機關(機構),但也有其組織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律對社區居委會的定位和職能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看看: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
所以社區居委會作為壹個正式組織,定位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是的,自治組織。作為壹個組織,必然有組織目標或任務,這在社區居委會組織法中也有明確規定。看: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壹)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從這個角度來看,社區居委會的主要職能,尤其是與行政機構相關的職能,是用來輔助履行的。“援助”是壹個關鍵詞。這和行政管理中的領導是不壹樣的。讓我們看看基本法對中央政府和各級政府關系的表述: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8職權第四條規定: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這篇文章說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領導關系,而不是指導關系。這就是政府和社區居委會關系不壹樣的地方。
在這方面,除了社區居委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對此也有規定。看:
第八十七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
明確了離社區居委會最近的基層政府是對社區居委會的指導、支持和幫助,而社區居委會是協助基層政府的工作。
第四,進壹步明確定位
社區居委會作為壹個組織,也是壹個重要的民事主體和法人組織,但它不同於其他營利性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但和事業法人壹樣被列入“特殊法人”系列。這個系列除了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還包括事業法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法人的民事主體性質也是對社區居委會特殊存在的法律認可。
從法律規範的角度看,社區居委會與基層政府的關系是壹種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在實際操作中,社區居委會承擔了大量的下沈式公共服務。針對這個問題,國家也下發了文件,要求減少社區掛牌,制定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實行工作事項準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