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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第四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籌集:

(壹)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壹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按6.5%的比例繳納。職工以本人上壹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以上壹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8.5%的比例繳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收入水平的提高,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二)新成立單位和外地調入、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當年首次核定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低於上壹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壹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本人上壹年度工資總額高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壹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四)城鎮職工及個體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退休後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足的,需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籌集:

(壹)凡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應參加大額醫療保險。

(二)大額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於每年的4月30日前壹次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大額醫療保險費籌集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壹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按下列規定籌集:

(壹)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範圍:

1.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規定的機關公務員及其退休人員;

2.經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3.經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

4.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也可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按醫療補助人員上壹年度工資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的5%籌集。

(三)公務員醫療補助籌集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收支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本季度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其中,機關、群團組織和實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於每年的1月、7月分兩次撥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15日內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確無能力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緩繳的書面申請,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可以緩繳。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如數補繳醫療保險費及相應利息(利息額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因法定事由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由合並、分立後的單位負擔欠繳的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