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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關於印發《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申報獎勵工作的通知

第壹條 為調動交通系統科學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交通科學技術進步,加速交通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精神,結合交通系統的實際情況,設立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的範圍包括:為交通系統各層次決策和各類管理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與方法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應用於交通現代化建設的優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標準化和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門的技術改造、重大工程設計、建設和運輸生產中推廣、采用、消化吸收國內外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項目。第三條 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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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

壹等獎       獎 狀       5000元

二等獎       獎 狀       3000元

三等獎       獎 狀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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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項目的等級,應根據技術或學術水平的高低,技術難度的大小和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大小而定,具體評審標準另訂。第四條 對推動交通科學技術進步有特殊貢獻的項目,經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推薦,報部批準,可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於壹等獎。第五條 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從交通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支付。第六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或個人完成的交通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或任務來源於交通部,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的交通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均可申請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七條 申請獎勵的項目必須是通過鑒定(評審)後推廣應用壹年以上或根據有關規定或決定可視同上述條件的項目。

已獲國家級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其他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不再申請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

已獲部級獎勵後又改型的新產品,必須在結構性能、原材料、工藝方法上比原產品有明顯改進或實質性突破,方可再申請獎勵。

子項目壹般不單獨申請獎勵。如果某子項目可獨立廣泛應用於其他方面,亦可單獨申請獎勵,但不得再分享總項目的榮譽和獎金。第八條 申請獎勵的項目,由完成單位按照隸屬關系申報;幾個單位***同完成的項目,經協商壹致後由第壹承擔單位按照隸屬關系申報;任務來源於交通部,由其他單位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直接申報;交通系統職工個人非職務研究的項目,可直接申請。

交通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定壹次,申請獎勵項目上報日期為每年十壹月初開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請獎勵的項目須交納評審費用,單位申報每項四十元,個人申報每項四元,在上報請獎申報書時匯出。第九條 申請獎勵的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格式、內容填寫《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並附以下文件;

(壹)鑒定(評審)證書或其他同性質的證明文件;

(二)由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由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

(三)應用於生產或實踐時間的證明;

(四)論文、研究報告、實驗報告、圖紙、技術文件,用戶使用報告或證明等。

報送份數:申報書和附件(壹)(二)(三)裝訂成冊,壹式三十份,附件(四)壹式壹份。第十條 設立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獎勵項目的評定和推薦交通部申報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

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交通部科技局,負責對申請獎勵項目的登記、形式審查和組織初審工作。第十壹條 經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獲獎項目公布後,如對獲獎項目的內容、完成單位等有異議,應於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由評審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或指派有關委員根據異議內容和申報單位對異議的答辯意見進行處理。

申報單位接到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發出的異議處理通知後,應於壹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異議的答辯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答辯意見的項目不予獎勵。第十二條 獎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義,主要完成者的獎金應不少於50~70%。獎勵不得重復領取,對已經獲過獎勵後再經交通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定又獲獎而且提高了獎金額的項目,獎金只發給差額。

幾個單位***同完成的項目,獎狀發給所有參加單位,獎金發至第壹承擔單位,由第壹承擔單位與參加單位***同協商,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