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上來講,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領域的關系,即股權關系、債權關系、信托關系、基金關系、委托關系和合夥關系。而可轉債券主要涉及到股權和債權的關系。基於這兩種關系,同樣的法律空間還可以拓展到股轉債方面。
目前我國財經法律還不允許公司間相互直接借債,而是必須通過第三方委托授權,進行企業間的借貸。如果私募可轉債要在法律方面獲得認可的地位,那麽首先要解決公司間直接借貸的合法地位,因為後者直接定義了面向企業發行債券的合法性。”
對於私募可轉債的債券和股權目前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債券方面有《企業債券條例》、《合同法》和《信托法》裏面的條例規定,股權方面有《公司法》相關條例規定。但是,對於股權和債券之間的轉換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定義。按照國際慣例,如果法律禁止的但是沒有得到明確規定的就是允許的,反之亦然。因此,中小企業非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原則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現存法條的空缺是未對非公開發行的債券進行明確指引,但這並不構成民間自行創新的障礙。
按照我國目前法律,還沒有專門針對非上市公司可轉債的立法。現在涉及公司債的主要由 《公司法》、《證券法》和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來作出相關的規定。
特別是《公司法》第七章的第壹百六十二條和壹百六十三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措施。第壹百五十五條對發債“核準”進行了規定,而核準發債是公開發行的必經程序,這壹法條對非公開發債可以解釋為不適用。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直到壹百六十壹條規定了壹些公司發債的雜項事務,這些都可以為非公開發債所用,沒有沖突。
對於私募可轉債未來的前景,專家認為,私募可轉債就好比是股權和債權之間的橋梁,如果能夠得到相關政策的指引和扶持,那麽肯定是利大於弊。但是,整個的立法過程要符合國家金融發展的整體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