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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充分發揮預算外資金的積極作用,克服預算外資金管理中的混亂局面,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制度的有關規定,收取、留存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其範圍:

(壹)預算外資金,包括各種附加收入和按規定集中在國家預算外的企事業單位收入。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入和各種專項資金。

(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包括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資金、各種利潤留成和其他專項資金,以及企業主管部門集中留用的專項資金。第三條凡在本省有預算外資金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預算外資金管理必須堅持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先收後支、量入為出、專款專用、權責壹致的原則。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各級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協助財政部門管理預算外資金。各級計劃、銀行、物價、審計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監督工作。第二章預算外收入第六條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收取或者劃出預算外資金,並將其納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有關賬戶進行核算。嚴禁設立“小金庫”。第七條市縣政府和省直部門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管理權限報省財政廳審批,或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征收。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設立和範圍、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或者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各收費單位應向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收費票據,按規定收費。第九條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組織經營服務收入,其各項專項基金應當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設立,不得自行設立。第十條企業預算外資金應當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提取和留存。不得擅自增加項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第十壹條企業主管部門設立各種專項基金,經省財政廳同意,報財政部審批,企業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

主管所屬單位專項資金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財政財務制度的規定或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收取。第三章預算外支出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使用預算外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得隨意挪作他用。第十四條企業生產性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於固定資產維修、設備更新、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補充流動資金不足。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生產性專項資金不得用於非生產性支出。第十五條企業主管部門的各類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規定的用途。其歸口下屬企業的專項資金必須全部用於下屬單位的生產和事業發展,不得用於主管部門本身的開支。第十六條單位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費的支出,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嚴禁濫發獎金、補貼、津貼和實物。特殊需要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第四章預算外資金管理第十七條建立預算外資金預決算制度。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報預算外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編報後,報同級人民政府,並報上級財政部門。

各單位應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外資金的執行情況。第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除外)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應當存入財政專戶,對於上述預算外資金數額較小、收支頻繁的單位,同級財政部門可以實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

凡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管理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將預算外資金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的賬戶,及時報送資金使用計劃;財務部門必須做好監督和服務工作,對各單位報送的專戶存儲資金使用計劃要及時審批和撥付。

財政專戶存儲的資金,在保證原單位合理使用資金的前提下,可由財政部門臨時調撥,用於支持生產和事業發展,但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和基本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