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壹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準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2、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壹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遺屬補助需要提供的資料如下:
1、遺屬補助審批表壹式四份;
2、享受遺屬補助人寫申請(加蓋死亡人單位公章);
3、戶口死亡註銷證明;
4、停發工資證明;
5、子女年滿18周歲必須在學校出具學籍證明;
6、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戶主與本人頁);
7、 壹寸白底彩照(兩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